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驗收相關規定
1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、設計、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,驗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。
2、應對系統內所有裝置進行驗收,包括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、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、監控設備等進行驗收。
3、系統驗收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:
(1)系統竣工表;
(2)系統竣工圖;
(3)施工記錄(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);
(4)系統調試報告;
(5)管理、維護人員登記表;
(6)檢測報告。
驗收檢驗:
1、按照設計要求檢驗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。
2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中的監控設備應逐臺進行功能試驗,包括系統監控報警功能、控制輸出功能、故障報警功能、自檢功能、電源功能。
3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中的探測器按總數量的10%,但不少于10只進行隨機抽驗;不足10只時,全部檢驗。
4、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(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器)對探測器的報警值進行檢驗,報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5、應對獨立設置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號進行測試,報警信號應符合設計要求